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实验学校是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学习和实践伟大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的实验基地,是以“立德树人”为宗旨,以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为指导开展教育研究的实验学校。
第二条 致力于研究并实践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以推动学校教育改革,加强班集体建设,重视情感教育实践,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较好的教科研工作基础的各级各类学校,经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认定即为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实验学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实验学校是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的工作业务指导。实验学校要积极参与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经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评估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颁发文件予以确认,并授予“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实验学校”铜牌。
第五条 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实验学校的申报工作采用滚动申报、定时评估的形式进行,全国实验学校总数为100所。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申报评审确认工作,每五年对实验学校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经评估,未有实质性进展,不履行相关的责任义务,不能很好地完成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学校,将撤销“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实验学校”的命名。
第六条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每年对学习与实践研究成绩突出的实验学校予以表彰,授予“全国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优秀实验学校”称号。
第七条 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实验学校的校长对学校学习、宣传、实践、研究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推进工作全面负责。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将对开展工作积极,并富有成效的校长给予表彰。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实验学校领导带头学习与实践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能为有关活动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优质服务,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第九条 实验学校能把学习与实践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中,具有浓郁的研究与实践氛围,能认真学习和热情宣传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教育实践,学校师生对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的知晓率高。
第十条 实验学校能紧密结合本地区和校本实际,积极深入开展有关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的学术研究活动,有以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的研究为主导性的省市级课题和一定数量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并鼓励广大教师在新课改中践行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教育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 实验学校应有学习研究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的历程,有相关连续性工作计划与总结,有专人负责研究与学习工作,培育出多名的骨干班主任,保证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研究与实践工作的有效完成。
第四章 主要义务
第十二条 实验学校须深入学习、宣传和践行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积极开展班集体建设和情感教育研究,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 实验学校应积极参加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承担专委会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学校应积极开展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的课题研究工作,加强对课题的管理,积极向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提供学术研究成果与学校实践经验,并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学术论坛及年会等,主动推广优秀的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实验学校应自觉遵守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和实验学校管理条例,主动按规定缴纳团体会费。
第五章 基本权利
第十六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获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和成果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参加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级别学术研讨活动,优秀论文评奖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参加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现场考察、培训等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获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信息资料和其他科研资料。
第二十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推荐和组织参加国内外有关研究活动。
六、附则
本章程自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苏霍姆林斯基研究专业委员会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